|
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征求“荆楚大地”公用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意见的通知时间:2020-11-26 协会各常务理事单位、各荆楚大地产业联盟成员单位: 为实施湖北省粮油品牌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荆楚大地”品牌授权认定及使用管理,提升“荆楚大地”品牌价值,维护品牌信誉和形象,结合我省实际,特拟定《“荆楚大地”公用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至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请相关单位务必就《办法》的条款、内容提出单位意见。协会秘书处将以汇总意见进行修改,其中异议条款及内容以超过2/3多数意见形成最终文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9日14:00前,愈期未能反馈的常务理事单位、联盟成员单位,将被视为完全认同《办法》意见稿。(省粮协联系人:王英,电话:027-88924960,邮箱:3097770800@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反馈表(此表需填写回传)
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此表,请于11月29日14:00前反馈至指定邮箱(王英,027-88924960,3097770800@qq.com)。 附件2:
“荆楚大地”公用品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湖北省粮油品牌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荆楚大地”品牌授权认定及使用管理,提升“荆楚大地”品牌价值,维护品牌信誉和形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楚大地”公用品牌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吃湖北粮,品荆楚味”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湖北优质特色粮油“走出去”,推动湖北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而打造的湖北区域公用粮油品牌。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拥有该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该品牌。 第三条 “荆楚大地”公用品牌共建共享范围为省内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的可食用粮油产品,且其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好粮油”、“荆楚好粮油”等相关认定产品可优先授权使用。 第四条 “荆楚大地”公用品牌共建共享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申请; 2、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3、市场评价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4、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湖北省粮食局负责指导“荆楚大地”公用品牌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并对该品牌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湖北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荆楚大地”公用粮油品牌授权审核、落实共建共享机制、协调品牌建设、品牌宣传和使用管理等事宜,并参与、监督被授权企业的有关公用品牌运营相关事宜。 第七条 湖北粮食行业协会授权委托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委托其负责“荆楚大地”公用粮油品牌与被授权企业的对接和审核,实施共建共享措施方案,具体运营“荆楚大地”公用粮油品牌的建设、使用及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荆楚大地”品牌日常运营管理职责,共建共享企业洽谈和品牌授权管理,不得超出协会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如出现有损“荆楚大地”公用粮油品牌形象事件发生,或超出授权范围违规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品牌营运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保留取消授权和追偿权利。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九条 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委托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对“荆楚大地”公用品牌运营管理。与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签订授权运营管理书,授权期满后,根据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可再次授权,授权情况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 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对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并授权使用“荆楚大地”公用品牌。 第十一条 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对合作经营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审定申请企业是否具备使用“荆楚大地”品牌的基本条件。重点审核企业财务状况、质量管理能力、信誉、产品质量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合作经营者通过评估后,提交省粮协在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并向省粮食局产业与市场处备案。 第十三条 省粮食行业协会向被授权企业提供品牌授权书,并移交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凡自愿参与申请“荆楚大地”公用品牌共建共享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省级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申报企业正式投产运行3年以上,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企业生产加工设备设施齐全,有生产操作流程和企业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企业获得自有品牌的商标注册证书。 (五)申报企业已经获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可以提供近两年度第三方审 计报告。 (七)企业规模: 1、稻谷、小麦加工能力达到200吨/日以上,年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棉籽油压榨或精炼能力达到200吨/日以上,年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米糠油压榨或精炼能力50吨/日,年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芝麻油、油茶籽油压榨和/或精炼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3、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30吨/日以上,年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4、米粉、方便米饭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5、杂粮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1、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3、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粮油投入品记录的;
第五章 品牌使用 第十六条 品牌名称使用 1、直接使用标准名称是“荆楚大地”; 2、双品牌的产品的标准名称是“荆楚大地+XX”。 第十七条 品牌标识使用 1、“荆楚大地”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企业须统一使用经认可的形象标识、商标(包括图形、文字等)以及其他经营标识。商标品牌标识包括:品牌LOGO、文字、组合、颜色、位置; 2、被授权者可以使用品牌标识开展各类宣传,但不得对其文字、图案组合、颜色、位置进行修改; 3、获得“荆楚大地”品牌授权的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的产品类别使用“荆楚大地”品牌,超范围使用的按照侵权处理; 4、被授权企业自行选择使用品牌标识的宣传品,必须与“荆楚大地”品牌定位保持一致,需经过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审核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进行评估时,须采取市场评价与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省粮食行业协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公司对“荆楚大地”使用规范设计和调整、对被授权企业审定的标准标识和物料设计,须定期到省粮食行业协会备案,“荆楚大地”商标必须使用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统一要求的设计风格。 第二十条 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和湖北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定期实施考评,通过年检的,可继续享有品牌使用权,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内达到标准的,可继续享有品牌使用权;仍未通过年检的,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将撤销授权,并与被授权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获得“荆楚大地”品牌授权的企业必须按时向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提交年度生产报表和质量检验报告,否则品牌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共建共享企业不得再授权给其他企业,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共建共享企业需按照约定授权范围使用“荆楚大地”品牌。如发现违规使用或者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将被追究商标侵权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行业协会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荆楚大地”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保护合法使用“荆楚大地”公共品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五条 “荆楚大地”公用粮油品牌使用权获取的净收益归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所有并进入省粮协专帐,被授权企业品牌使用费另行通知(暂不收取)。第三方(品牌营运管理)应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省粮食行业协会委托第三方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粮食行业协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暂行办法》附件: 申请、受理和授权程序 1.符合《暂行办法》条件的企业申请加入荆楚大地产业联盟。 2.联盟成员企业提出向省粮协(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一品一报、一事一报)。 3.省粮协(联盟)秘书处受理申请(预审意见)。 4.省粮协(联盟)秘书处征求省粮食局产业与市场处意见(预审意见)。 5.受委托的运营公司对省粮协转来的预审企业进行专项考察和相关条件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省粮协(联盟)秘书处。 6.召开协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月度或季度集中审议。 7.协会会长签署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正式授权发布文件。 8.省粮协(联盟)秘书处对外公示拟授权使用“荆楚大地”公共品牌的企业和产品。 9.省粮协(联盟)秘书处将品牌授权和使用相关情况报省粮食局产业与市场处备案。 10.省粮协(联盟)秘书处具体择时组织仪式向企业集中授权或授牌。 11.受委托的运营公司具体负责品牌管理、使用管理及动态管理等事项(按照品牌相关条件进行分类审核和管理)。 12.受委托的运营公司向省粮协(联盟)秘书处定期报审报备。 13.省粮协(联盟)秘书处不定期抽查监督被授权企业品牌运营情况,受委托的运营公司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