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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举资推动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时间:2021-02-20 为规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2月上旬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意见稿内容来看,新一轮的粮食仓储建设即将拉开大幕。 承担国家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5亿元。地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5 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排原则依据)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安排粮食、棉花、食糖以及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三条 (安排方式)本专项以投资补助方式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到中央企业(含中央本级单位)的具体项目或将资金规模切块下达地方。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范围)本专项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 (四)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补助核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核定的相关设施投资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 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第七条 (补助最高限额)承担国家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5亿元。地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5 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项目储备)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审核项目真实性、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资金合理性等,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明确的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安排方式,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中央企业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文件及项目单行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附每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见附件),地方项目可参照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内容编写单行材料(包括范本所列的6项附件)。西藏、新疆上报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可合并编写单行材料;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具体项目编写单行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和地方粮食项目单行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通过评审的项目清单,并根据第六条规定核算相关设施投资。 第十四条 (地方项目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其核定投资,确定地方拟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的项目清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及前期手续进行复核。除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及新疆地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核定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计划编制下达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计划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调控需要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上年度审计、项目管理、日常调度等情况,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拟支持中央企业项目清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中央企业报送的下达投资计划请示中需明确所报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以及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同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中央企业收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给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地方投资计划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核算投资和地方复核意见,综合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及上年度审计、项目管理、日常调度情况等因素,统筹平衡后测算确定地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测算切块规模低 于500万元的省当年不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九条 (地方投资计划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确定的分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请示。 投资计划下达表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表中需注明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的核算投资。 第二十一条(投资计划报备)中央企业转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将相关文件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报备。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章 项目管理 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之外的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应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中央企业、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对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进行更新更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信息调度)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每月10日前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包括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数据;负责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实施情况按月调度,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中央企业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上报内容包括:实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竣工决算、建设进度总结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组织项目现场检查,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逐项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