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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市场准入 强化流通监管 ——省粮食局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时间:2021-04-13     作者:农村新报   阅读

明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但提高了违法成本;出台“六个强化”措施,顺应群众“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近日,省粮食局负责人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该《条例》日前已由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进一步压实了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改“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为“备案”,是此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该负责人认为,此举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但并非“一放了之”。《条例》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体现为强化了监管手段,增加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行使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权力;加大了惩处力度,将涉及政策性粮食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于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增加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

“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顺应‘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的新形势,《条例》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该负责人介绍,主要是突出了“六个强化”,即强化监测监控、强化入库出库检验、强化库存质量管控、强化运输过程质量管理、强化食用用途粮食管理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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