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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严惩农资犯罪,切实保障农民增收

时间:2023-03-14     【转载】   来自:农民日报   阅读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抢抓农时,春耕生产开局良好。春耕春播,农资先行。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指引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据了解,近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并依法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有效震慑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同时注重利用司法手段加强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农资套牌侵权等民事案件,全国法院创新诉讼服务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涉农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惩治农资犯罪、审理农资案件的裁判标准,如明确农药、兽药和饲料产品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如何认定套牌侵权种子违法犯罪等,不断适应新时代农资安全法治保障的新需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与有关部门共同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农资犯罪,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农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3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分别为无生产、经营资质而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的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伪劣化肥使农户遭受重大损失的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巩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在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在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岳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岳某、丁某缓刑,并处罚金。

在巩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巩某曾两次因涉种子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巩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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